法書
鞠常仁弟同年足下。逕啟者。兄於十七日抵都。專為謁督憲而來。概不拜客。是以未詣尊處。緣廿一日即須遄回保定也。內子請旌一事。竟遵示。仍托儀部諸君妥為辦理。前寄小費四金。雖已付彼。想不接期。屆時請為墊付。信到即繳。瀆神謝謝。專泐。敬請公安。年小兄傳祁頓首。十九早寓鴻陞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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