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明書翰第十二冊 冊 明祝允明書可竹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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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書
可竹記。蘇長公之言居也。曰不可無竹。士不可志外。茍處約。畝宮環堵。不敢肆一寸分外。是雖有脫俗之致。將廢志而營產以必竹乎。此其言若過當。蓋以甚竹之勝。道吾人本趣應爾。固不害意也。乃若得為而不為。則其病將諉之於何哉。何君約之以可竹稱而乞言。甚矣約之之脫俗也。凡欲可竹者。濁不可。冗不可。執不可。碎細不可。不得其時不可。不得其地不可。六不可皆所謂俗也。能除六不可。斯能可竹。六不可不易除。除六不可而可竹。可竹而俗自脫也。如是。然則約之果長公之徒也。若可之實則有三品。上者以類。高類志。潔類氣。虛中類能受。堅節類有操。直竿類不偏。後雕類不遷也。中者以所。非水石莫宜。非風月莫發撝。非吟嘯文阮莫浹洽其襟期也。下者以用。可以食。可以室。可以器什也。皆可也。而視其人。吾觀約之。質濯濯秀靈。好脩而慕文。又處豐衍。居養並備。則其可蓋三品兼也。比於長公之言。將非所謂揚州鶴乎。故吾無以贊約之。願其為可也不遷。則老生之言。庶幾不為竹笑。約之罔俾老生之食言。約之曰諾。弘治丁巳(西元一四九七年)十月既望。鄕貢進士長洲祝允明記。
文物統一編號 |
故書000285N0000000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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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書000285N000000008
故書000285N0000000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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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品號 | 故書00028500002 |
品名 |
元明書翰第十二冊 冊 明祝允明書可竹記 Record on Having Bamboo |
分類 | 法書 |
作者 | 祝允明,Zhu Yunming |
書體 | 行楷書 |
創作時間 | 明孝宗弘治十年(1497) |
數量 | 一幅 |
作品語文 | 漢文 |
釋文 | 可竹記。蘇長公之言居也。曰不可無竹。士不可志外。茍處約。畝宮環堵。不敢肆一寸分外。是雖有脫俗之致。將廢志而營產以必竹乎。此其言若過當。蓋以甚竹之勝。道吾人本趣應爾。固不害意也。乃若得為而不為。則其病將諉之於何哉。何君約之以可竹稱而乞言。甚矣約之之脫俗也。凡欲可竹者。濁不可。冗不可。執不可。碎細不可。不得其時不可。不得其地不可。六不可皆所謂俗也。能除六不可。斯能可竹。六不可不易除。除六不可而可竹。可竹而俗自脫也。如是。然則約之果長公之徒也。若可之實則有三品。上者以類。高類志。潔類氣。虛中類能受。堅節類有操。直竿類不偏。後雕類不遷也。中者以所。非水石莫宜。非風月莫發撝。非吟嘯文阮莫浹洽其襟期也。下者以用。可以食。可以室。可以器什也。皆可也。而視其人。吾觀約之。質濯濯秀靈。好脩而慕文。又處豐衍。居養並備。則其可蓋三品兼也。比於長公之言。將非所謂揚州鶴乎。故吾無以贊約之。願其為可也不遷。則老生之言。庶幾不為竹笑。約之罔俾老生之食言。約之曰諾。弘治丁巳(西元一四九七年)十月既望。鄕貢進士長洲祝允明記。 |
位置 | 尺寸(公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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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幅三 | 27.3x21.6 |
本幅二 | 27.3x21.8 |
本幅一 | 27.3x22.1 |
質地位置 | 質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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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幅 | 紙 |
印記類別 | 印主 | 印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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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印記 | 祝允明 | 允明 |
類別 | 參考資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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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藏著錄 | 石渠寶笈三編(延春閣),第六冊,頁2580-2581 |
收藏著錄 | 故宮書畫錄(卷三),第一冊,頁286-287 |
收藏著錄 | 故宮歷代法書全集,第十八冊,頁4-14、160-161 |
參考書目 | 〈元明書翰第十二冊 冊 明祝允明書可竹記〉,收入何炎泉主編《毫端萬象-祝允明書法特展》(臺北:國立故宮博物院,2013.01),頁62-65、366。 |
參考書目 | 何炎泉,〈元明書翰第十二冊 冊 明祝允明書可竹記〉,收入林麗江、何炎泉主編《寫盡繁華-晚明文化人王世貞與他的志業》(臺北:國立故宮博物院,2022.10),頁166-167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