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資料 | 藏品類型 | 書法 |
文物統一編號 | 中書000015N000000004 抽盤點紀錄 修護紀錄 more... | |
作品號 | 中書00001500003 | |
品名 |
明太祖御筆(二) 冊 諭示常熟秋糧 Imperial Penmanship of Emperor Taizu of Ming Dynasty (Two): Imperial Edict on the Autumn Crops Affair in Changshu County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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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類 | 法書 | |
作者 | 朱元璋;Emperor Taizu of Ming Dynasty | |
書體 | 行書 | |
數量 | 一幅 | |
作品語文 | 漢文 | |
釋文 | 嗚呼。世有奸頑終化不省有若是。且如朕臣民有等奸頑者。朕日思月慮。籌計萬千。務要全其身命。使揚祖宗。顯父母。榮妻子。貴本身。共安天下之民。朕所設一應事務。未嘗不穩。一一盡皆的當。其不才臣民。百般毀壞。不行依正。所行故意亂正壞法。自取滅亡。往往如此。數百數千矣。故入此奸頑。終了殺身者。莫知其數。且如朕為布政司府州縣并軍職衙門。恐各官吏才力不及。特設良法使行之。其法已定。其法已良。有等不才奸頑。故意妄生枝節擾亂。使上不能清本。官吏人民。易為作弊。及至事發。使彼自清簿書。少減輕其罪。當此之時。意在求生。其心切切。及其理也。自亦莫能知。是亂之極也。嗚呼。其貪心孛然而起。迷其真性。造惡如此。雖欲自求生路。亦也不能。況朝廷及他受害者。如府州縣官不能。朕設良法。使安居祿位。其常熟縣秋糧四十萬石零。立糧長三十名掌之。臨催糧時。省會三十名。人糧辦已。其官吏見法正且清。難為作弊。本以大戶為糧長。掌管本都鄉村人民。秋夏稅糧。却乃設計亂法。其亂法之計。將有力大家充糧長。不許管領本都鄉村。納糧人戶。調離本處。或八九十一百里。指與地方。使為糧長者人戶不識。鄉村不知。其本都本保及鄰家錢糧。却又指他處七八十里百十里人來管辦。務要錢糧不清。田地不真。易為作弊。如此擾害細民。朕將原設三十名糧長革去。從本縣并各處有司設法自辦。其常熟官吏用六百有零里長催辦。其為首者。既多奸民。乘此其弊紛然。常熟縣官。莫能誰何。加以自取肥已。一但發露。官吏殺身。奸民又著若干。皆亂政壞法自取也。初為上司。輕易虐辱所屬。朕命不許。凡有合行事務。公文往來。必欲事成。其所居某處某處。官恃倚朕命。二十次。四十次。三十次。十七八次。不答應。致使公事有防。如此亂法。事覺皆處以極刑。盡是阻壞安身之法。自取殺身之禍。如民人亂法。朕見府州縣官吏苦民極甚。特不許有司差人下鄉。有司官吏。亦不得親自下鄉。法已行。官吏守者且有一半。民甚安矣。有等倚恃誥文。非理抗拒有司里甲糧長。不肯趨事赴工。以致家破人亡者若干戶。嗚呼。奸頑之徒難治。扶此彼壞。扶彼此壞。觀此奸頑。雖神明亦將何如。(楷書釋文同上)。 |
典藏尺寸 | 【位置】 | 【尺寸】(公分) |
本幅一 | 45x76.7 | |
本幅二 | 45x73.2 | |
本幅三 | 40.7x74 | |
本幅四 | 39.8x73.8 |
質地 | 【質地位置】 | 【質地】 |
本幅 | 紙 |
參考資料 | 【類別】 | 【參考資料】 |
收藏著錄 | 石渠寶笈三編(南薰殿),第九冊,頁4606-4616 |
關聯文物
書法 , 一幅 , 46x33.5;35.7x33.7公分
書法 , 一幅 , 47.6x74.3;45.2x72.2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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